我倾向于认为,合理的准则功利主义不仅在实践中等价于行动功利主义的原则(它们可以都赞成禁止同一类行动),事实上它们只包含了一个准则,即行动功利主义的“最大可能的利益”。任何能形成公理的准则必须能够解释无穷的、未知的或然事件。任何准则,如果缺乏行动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那么,除非它本身就是那个原则之外,都不能被认为等价于行动功利主义的原则。因此,我建议把莱昂斯的理论进一步加以引申,这样,康德式的准则功利主义就会以一种更强的方式,消融于行动功利主义之中。也就是说,具有“一个准则”的准则功利主义和行动功利主义是完全一样的。总而言之,不管是正确或错误,本书所关注的是保卫行动功利主义,而不是保卫准则功利主义(假如存在同行动功利主义相区别的、可行的准则功利主义的话)。但是,莱昂斯自己拒斥功利主义。
三、准则在行动功利主义中的地位
在行动功利主义看来,决定做什么的理性方法是决定采取那些可以选择的行动(包括无价值的即毫无意义的行动)中的某个行动,而这一行动能够最大限度地增进人类,或更确切地说,增进整个有知觉的存在者的可能幸福或福利。[19]我所提倡的行动功利主义观点是理性选择的标准。不可否认,我们可以选择那些人们已经习惯的遵守某些准则的行动,例如承诺,并且相信遵守这些准则的行动通常是最佳的行动,知道我们常常无时间去计算个人的利弊。当我们以习惯的方式行动时,自然不会作出思考或作出选择。不过,行动功利主义只把这些准则看成常识性的准则,只把它们当作大体上用来指导行动的准则。当无时间考虑可能的效果时,或者当所花的时间带来的坏效果超过考虑效果的好处时,他可以依据这些准则行动。简言之,当没有时间进行思考时,他可以依据准则行动。既然他没有思考,其习惯性的行动便不是道德思考的产物。当他必须想想做什么时,就存在一个思考和选择的问题。在这样的境遇里,预设行动功利主义的标准就完全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