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而况自亡清以前(学堂奖励章程废止以前),国家把学校、科举,都看作登庸官吏之法,入学者和应科举者一样,都是为利禄而来,又何以善其后呢?(其中固有少数才智之士。然亦如昔人论科举的话,“乃人才得科举,非科举得人才”。此等人在学校中,并不能视为学校所养成)。
王安石变科举法后,感慨道:“本欲变学究为秀才,不料变秀才为学究。”秀才是科举中最高的一科,学究则是最低的。熙宁贡举法所试,较诸旧法,不能不说是有用些。成绩之所以不良,则由学问的好坏,甚而至于可以说是有无,都判之于其真假,真就是有,假就是无。真假不是判之于其所研究的门类、材料,而是判之于其研究的态度、方法的。态度和方法,判之于其有无诚意。所以以利用为目的,以学习为手段,学到的,至多是技术,绝不是学问。此其原理,在学校与科举中,并无二致。以得奖励为目的的学校,其结果,只能与科举一样。
凡国家办的事,往往只能以社会上已通行的,即大众所公认的理论为根据。而这种理论,往往是已经过时的,至少是比较陈旧的。因为不如此,不会为大众所承认。其较新鲜的、方兴的,则其事必在逐渐萌芽,理论必未甚完全,事实亦不会有什么轰轰烈烈的,提给大众看,国家当然无从依据之以办事。所以政治所办理的事情,往往较社会上自然发生的事情为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