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
[21] 《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第28、29、30和31条。
[22] 《国际法委员会报告》,1996年,第42条。
立法解释制度的历史渊源探析
梁迎修[1] 林群丰[2]
【内容提要】
探析立法解释制度的历史渊源有助于深入理解该项制度的合理性。立法解释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理论的指导思想和集体主义的社会文化心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提供的制度框架,以及司法独立缺乏有效保障的社会现实,是催生和支撑立法解释制度的体制因素。尽管立法解释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但不能轻易废除;通过适当的改造,立法解释制度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
·立法解释
·人民民主
·集体主义
·历史渊源
一、引言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伴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法律解释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并日益成为学术热点。在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的讨论中,立法解释制度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不过,综观涉此主题的研究文献不难发现,对于中国的立法解释制度批判者居多而辩护者则寥若晨星。[3]批判者多为学术界人士,其批判的主要依据是西方当下主流的法律解释理论。依照这些主流法律理论,法律解释权应当由司法者来掌握,而且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也大都如此;如果由立法者来解释法律则有溯及既往和破坏法律的可预测性之嫌疑;况且从实践层面观之,立法解释制度运行的效果似乎也并不理想。因此,在批判者看来,中国现行的法律解释制度显得相当另类,应当予以废除。尽管这种批判相当雄辩有力,然而实践并未沿着这种思路而发展。立法解释制度显示出了极强的生命力,非但没有被废除,相反在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中再次得到确认并被进一步完善。部分来自法律实务界的人士也积极为该项制度辩护,认为现实要求必须存在立法解释,因为“中国法制建设时间不长,法律的权威尚未确立,地方司法人员往往会借助解释扩张权利压制权利”,因此立法解释是抑制地方司法机关曲解法律营私舞弊的重要机制。[4]对此,立法解释制度的反对者或许仍可继续坚持立场予以批判。然而在笔者看来,那种依据西方主流理论对立法解释制度所作的批判可能存在问题,因为这些批判依据的是所谓的普遍原则,因此会忽略中国社会的特殊条件,从而会导致其缺乏对这项颇具中国特色的制度的同情理解。[5]职是之故,笔者尝试在本文中对立法解释制度的历史渊源,具体而言即其历史沿革、思想基础和得以产生的体制环境进行较为细致的考察分析,以图厘清该项制度的来龙去脉,这样才可能对这项制度的合理性有深刻的体认。在此基础上,笔者也对该项制度的前景表明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