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当前我国债务诉讼案中,从受理审判到强制执行都还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在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有着不同的表现形态。在判决作出之前,它表现为法院对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的滥用;在审理过程中,它表为法院在对待部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上有失公正,偏袒当事人一方而歧视另一方,使受歧视甚至遭刁难的另一方当事人的每项诉讼权利的行使都觉得困难重重,很难充分实施诉讼行为;在判决内容上,法院往往利用法律条文上的弹性规定,钻法律的空子,甚至公然曲解立法真意,作出明显有失公允的裁判;在执行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则更为明显,债务人常常在判决书生效后仍然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当地法院也有可能持消极甚至偏袒态度,不能采取积极有效的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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