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还是孩子的小罪犯,此规定依然适合,比如有个小孩7岁时犯了死罪(很难想象7岁小孩能犯什么死罪),8岁的时候才事发,则“死罪不论”;如果15岁的时候偷盗,16岁事发,则处以罚款。
“收赎”制度,尤其适合残疾罪犯和生了重病的罪犯。所谓“收赎”,简单点儿说就是“以银赎罪”,也就是如今所说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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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见义勇为者进行物质奖励的法律规定始于何时?答案是唐朝。
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朝廷正式颁布对见义勇为抓获犯罪分子者给予奖励的法令:抓住盗贼者,给予纠捉之人两倍的物质奖励。这个两倍,是指盗贼所盗窃财物的价值,“征收”对象是盗贼本人。
一些盗贼很穷,家贫无财可征,以及不符合“倍征”条件的,那就用“正赃”的五成或二成之数对纠捉之人进行奖励,若正赃费尽,则由官府出钱奖励纠捉之人。
见义勇为者有奖,见义不为者当然要受处罚了,比如邻里有人被盗或者被杀,你若告而不救,则杖一百,闻而不救的稍微轻点,罪减一等。如果当时的情形来不及救,则应赶紧到最近的衙门告官,若是不告,同样以不救助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