樱草花于其中引起欲望的这种关系不是被欲望的关系,而是激起欲望的关系。这是一种现存事物能于其中引起欲望的关系,而该理论则可能要改换为以下形式,即:“善就是激起了欲望的东西。”而欲望刺激物又可划分为两种:一种是那些诸如我们的经验促使我们渴望保留着我们现存与之关联的关系,或欲望与之及类似事物有着某种更密切关系的事物;另一种是那些诸如我们的经验促使我们欲求与之远离的事物。第二种事物就是某些欲望的刺激物,正如第一种事物是另一些欲望的刺激物一样。十分明显,第二种刺激物的主要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是由疼痛刺激物组成的。于是,如果“善”意指“欲望的刺激物”,那我们将被引致以下结论,即:诸如疼痛刺激物是善事物的一个重要种类。这一结论显然不能为人接受,因此该理论将不得不被修正为以下形式,即:“善就是激起欲望的东西,而这些欲望就是欲望维持我们与之(事物)关联的关系,或欲望与之有更密切关联的关系”——简言之,就是那些我们可以称之为“积极欲望”的东西。
表面看来,某些激起积极欲望[56]的事物确实是善的,因为它们被确定为是善的。显见,有人会说,如果对人自身善心向的意识或对他人善心向的沉思,会导致我希望去维护和培养这类心向的话,那么,与其说是因为我感到它是令人愉快的,不如说是因为我认为它是善的。然而,佩里教授并未意识到这一抉择,因为将我们对事物的兴趣依赖于我们认为它是善的这一做法将会导致对其主要理论的否定,他的理论主张,一事物的善或是我们对之感兴趣,或是奠基于人们对之感兴趣。因此对佩里教授来说,剩下的只是将善的事物等同于那种出于由事物引致的愉快而激起人们欲望与该事物及其他类似事物有一种更为密切之关系的东西。于是,对他来说,善的事物就是那种引起愉快从而引起一种欲望的东西。虽然他的系统表述包括了以上这两种因素,但是,引起愉快显然是一个基本性事实,而另一个(引起欲望)却只是一种结果性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