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弄清当事人的真实需求
律师为当事人实施代理,首先要弄清楚当事人的真实需求是什么,也就是当事人通过律师代理需要解决什么问题。有些律师之所以诉讼失败,就在于没有搞清楚当事人的真实需求。病因没有搞清,开出的方子自然也就是无效的。
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善于鼓励当事人进行充分陈述,就是为了分析案件更具透彻性,以防自己过早地、武断地决定什么是当事人的问题和该做些什么以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在律师代理中,律师在不充分的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案件分析是司空见惯的事。换句话说,律师并没有完全充分地掌握当事人的全部情况,没有使当事人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对当事人希望解决的问题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听完当事人对问题的初步陈述后,律师没有询问当事人要求达到的效果;还想当然地认为当事人希望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在这种主观看法的影响下,律师开始询问可能为取得自认为是当事人希望得到的结果所必需的情况。但是这种询问在很大程度上被经常证明是浪费时间,因为所获取的情况跟当事人实际希望得到的补偿没有什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