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我国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种。依《劳动法》第十九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解释,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种体制实际上是确立了“仲裁前置”的原则,即劳动仲裁为劳动审判的前置程序。因此,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属于国家仲裁,即由国家授权的专门仲裁机构行使国家仲裁权,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依法进行的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
1.仲裁前置原则
仲裁前置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前必须首先申请仲裁,只有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行仲裁前置原则是由劳动争议的特点所决定的。劳动争议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的协调,如不及时解决,不利于用人单位生产和劳动者生活的正常进行。而劳动争议仲裁与其他行政调处一样,具有及时、高效的特点,而且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更为简便、快捷,有利于劳动争议的迅速解决。